(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a.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b.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①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c.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