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c.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