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