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知识——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作者:jiazheng |发布时间:2020-05-03|浏览次数:0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

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参照民诉执行进行

(3)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①提出请求当事人不同;

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③管辖法院不同;

④法定理由不同;

⑤法定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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