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①申请撤销(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
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②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必须是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和期限
①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②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①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组成合议庭审查);
②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因为原来的仲裁协议或本身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失效,当事人必须重新签定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此时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④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