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仲裁
a.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
b.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2)申请仲裁的条件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当事人权利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a.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
b.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
c.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 所在地基层法院;
d.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